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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86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志庆、傅永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志庆,傅永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864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义乌江滨西路义乌乐园东侧。法定代表人金子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文化,公司求信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张志庆,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香港城7区2单元201室。被告傅永祥,195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北苑东方国际村26-1-802。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志庆、傅永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