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长民初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翟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895号原告翟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中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子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晓华审判员  郭鹏辉审判员  郭百忍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维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