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翟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895号原告翟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中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子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晓华审判员 郭鹏辉审判员 郭百忍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维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