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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294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彩日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彩日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942号原告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蒋梦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延根,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彩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王仙村,组织机构代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彩日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9.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海彩日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驾翔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章      利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