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339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日益电机与慈溪市××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益电机,慈溪市××材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391号原告:日益电机(××有限公司。镇××丰年村。法定代表人: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慈溪市××材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北路。代表人:丁××。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益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益电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益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施亚萍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 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