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商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吴××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212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虞××。委托代理人:缪××。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1元,减半收取1205.5元,由原告吴××负担。审判长 余小卫审判员 范则共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骄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