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苍商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吴××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212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虞××。委托代理人:缪××。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1元,减半收取1205.5元,由原告吴××负担。审判长  余小卫审判员  范则共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骄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