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504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罗金利与朱月芳、毛协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金利,朱月芳,毛协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044号原告罗金利,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家住陕西省安康市瀛湖镇玉兴村一组,现住浦江班班大道118号。委托代理人王慧玲、吴捷,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月芳,女,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前毛店村1组。被告毛协群,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前毛店村1组。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毛建荣、刘追平,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金利为与被告朱月芳、毛协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闽芳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现查明,原告罗金利就本案曾向本院起诉被告朱月芳、毛协群,后本院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所制发的(2009)金义商初字第2249号民事裁定书,于2009年7月28日向被告朱月芳、毛协群的委托代理人邮寄送达,签收时间为2009年8月3日。原告本次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向本院起诉被告的时间是在2009年7月27日,而当时(2009)金义商初字第2249号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故本案的起诉不符合受理的条件,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金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闽芳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 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