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243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浦江县支行与朱飘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浦江县支行,朱飘飘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243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浦江县支行,住所地:浦江县人民东路59号。法定代表人张山明,行长。委托代理人魏东明、傅承建,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飘飘,浦阳街道东山路25-1号东山一区25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浦江县支行诉被告朱飘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合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浦江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洪秀珍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