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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与浙江××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09)甬慈商初字第192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章×。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镇西门外村。法定代表人:黄××。委托代理人: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黄文琼人民陪审员历伟平人民陪审员  蔡列峰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施雪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