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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初字第238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姜叶宏与吴中强、陈夏青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叶宏,吴中强,陈夏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2380号原告:姜叶宏。被告:吴中强。被告:陈夏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叶宏诉被告吴中强、陈夏青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叶宏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吴中强、陈夏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叶宏申请撤回对被告吴中强、陈夏青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叶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叶宏负担。审判员  陆放根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