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民初字第238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姜叶宏与吴中强、陈夏青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叶宏,吴中强,陈夏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2380号原告:姜叶宏。被告:吴中强。被告:陈夏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叶宏诉被告吴中强、陈夏青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叶宏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吴中强、陈夏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叶宏申请撤回对被告吴中强、陈夏青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叶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叶宏负担。审判员 陆放根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