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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初字第214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何池友与杭州市西湖区香樟公寓业主委员会、杭州香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池友,杭州市西湖区香樟公寓业主委员会,杭州香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2149号原告:何池友。委托代理人:李小平、陈文明。被告:杭州市西湖区香樟公寓业主委员会。代表人:王瑞飞。委托代理人:张通。被告:杭州香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利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池友诉被告杭州市西湖区香樟公寓业主委员会、杭州香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池友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何池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池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池友负担。审判员  陈清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