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1748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赵××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748号原告:赵××。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对被告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 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