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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1748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赵××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748号原告:赵××。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对被告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 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