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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李明与曹佳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曹佳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187号原告:李明。委托代理人:颜伟新、郭建平。被告:曹佳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诉被告曹佳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李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倪 春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明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