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611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娟与陈金香、金樟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娟,陈金香,金樟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110号原告赵娟,经商,市稠城街道建新路24号。委托代理人程江宝,。被告陈金香,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下金村263号。被告金樟溪,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下金村26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娟诉被告陈金香、金樟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娟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赵娟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金香所有的开户于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账号为101004777919625内的存款16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飞雄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