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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611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娟与陈金香、金樟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娟,陈金香,金樟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110号原告赵娟,经商,市稠城街道建新路24号。委托代理人程江宝,。被告陈金香,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下金村263号。被告金樟溪,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下金村26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娟诉被告陈金香、金樟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娟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赵娟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金香所有的开户于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账号为101004777919625内的存款16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飞雄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