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326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虞市越州纸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创伟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越州纸品有限公司,宁波创伟包装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267号原告上虞市越州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崧厦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铭标,董事长。被告宁波创伟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洪塘镇林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市越州纸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创伟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宁波创伟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蒋校军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宣 文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