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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戴伟民与王建荣、郑彩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伟民,王建荣,郑彩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663号原告:戴伟民,泽国镇沿河路108号。被告:王建荣,太平街道月河路97号。被告:郑彩娥,太平街道月河路9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伟民与被告王建荣、郑彩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建荣、郑彩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建荣、郑彩娥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伟民撤回对被告王建荣、郑彩娥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