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戴伟民与王建荣、郑彩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伟民,王建荣,郑彩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663号原告:戴伟民,泽国镇沿河路108号。被告:王建荣,太平街道月河路97号。被告:郑彩娥,太平街道月河路9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伟民与被告王建荣、郑彩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建荣、郑彩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建荣、郑彩娥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伟民撤回对被告王建荣、郑彩娥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