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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52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梦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凤翱熙春科技有限公司、莫良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梦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凤翱熙春科技有限公司,莫良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527号原告浙江梦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期。法定代表人宗谷音。委托代理人沈财勇。被告成都凤翱熙春科技有限公司。区沙堰街238号。法定代表人李雪梅。被告莫良学,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沙堰街238号3栋1单元5楼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梦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凤翱熙春科技有限公司、莫良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梦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