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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247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茹霞琼与高黎明、徐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霞琼,高黎明,徐惠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472号原告:茹霞琼,女,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高黎明,男,195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原系中国工商银行慈溪支行职工,住慈溪市。被告:徐惠兰,女,196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慈溪支行职工,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茹霞琼诉被告高黎明、徐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霞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计87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史久瑜审 判 员  胡伯新代理审判员  穆 勤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