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484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建华与杨庆、杨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华,杨庆,杨晓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845号原告杨建华,又名杨健华,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下畈村洪巡畈。委托代理人金伦有、金尊阳。被告杨庆,经商,乌市北苑街道柳二村。被告杨晓艳,经商,住义乌市北苑街道柳二村。原告杨建华为与被告杨庆、杨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滨独任审判,于同���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建华的委托代理人金尊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庆、杨晓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建华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7月28日,第一被告以经商缺资为由向原告出具《借据》借款15万元,约定所借之款“于2008年8月28日归还,逾期归还则按实际金额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借款期限届满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借款8.8万元及自2009年1月24日起的利息未付。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8.8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该款自2009年1月24日起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原告就其诉请提供以下证据:一、婚姻登记审查表一份,用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二、借据一份,用以证明借款的事实。被告杨庆、杨晓艳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审理中,被告杨庆、杨晓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其享有的答辩权和质证权的放弃,原告的陈述符合实际,能与其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故对原告主张的借款8.8万元事实及其提供的证据本院均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杨庆尚欠原告借款8.8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两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原告向第一、第二被告主张权利,其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庆、杨晓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杨建华借款人民币8.8万元及利息(从2009年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元,由被告杨庆、杨晓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  滨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惠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