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辖终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桐乡市凯凯服饰有限公司与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民���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桐乡市凯凯服饰有限公司,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辖终字第2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桐乡市凯凯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如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德虎。上诉人桐乡市凯凯服饰有限公司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09)嘉桐商初字第13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向当地法院起诉”的约定的含义为向原告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原审法院认定该管辖条款属约定不明,显属错误,原审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请求:原销原审裁定,确定本案由桐乡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共涉及四份合同,其中2008年7月26日、2008年10月15日的合同中约定如双方发生纠纷,向买方(中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是明确的,2008年8月17日、2008年9月4日的合同中虽作了如发��纠纷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管辖约定,但结合上述两份合同的约定,该约定应理解为向买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有关管辖条款的约定是明确具体的,因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为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当然享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桐乡市凯凯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宁建龙代理审判员 全淑芳代理审判员 安玉磊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