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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930号原告:杨××。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杨××负担。审 判 长  叶志伟审 判 员  夏明善代理审判员  吴项南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毛益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