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930号原告:杨××。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杨××负担。审 判 长 叶志伟审 判 员 夏明善代理审判员 吴项南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毛益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