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338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东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山水化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东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389号原告:浙江东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诸三路76号。法定代表人:王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卫东,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山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董市镇姚家港沿江路2号。法定代表人:凌士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成,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新华,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东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山水化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以另一案(2009绍诸商初字第1815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蔡友灿审判员 方利江审判员 孙永武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汝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