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纪生与慈溪市天元镇天元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纪生,慈溪市天元镇天元村民委员会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1444号原告:许纪生,男,193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邦法,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慈溪市天元镇天元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慈溪市天元镇天元村。负责人:钱海明,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亚飞,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纪生诉被告慈溪市天元镇天元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纪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王黎明审 判 员 许柏森审 判 员 黄科军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