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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郯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沈阳沈北新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郯城县银杏苗圃,沈阳沈北新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同联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郯执字第535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银杏苗圃被执行人沈阳沈北新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沈阳同联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于2009年4月28日作出的(2006)郯执字第53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沈阳沈北新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在盛京银行沈阳市红霞支行存款人民币壹拾万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沈阳沈北新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在盛京银行沈阳市红霞支行账户壹拾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 勇审判员 张 波审判员 郝海文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