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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靳向赪、刘泽洲因与被上诉人王天芳民间借贷纠纷、王天芳与靳向赪、刘泽洲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靳向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靳向赪,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西咸欢**幢***室。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泽洲,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西咸欢**幢***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天芳,男,196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安昌镇西扆村溇底王***号。上诉人靳向赪、刘泽洲因与被上诉人王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商初字第1966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蒋丽萍审 判 员  陆卫东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蒋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