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桐商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与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桐商初字第1078号原告:朱××。委托代理人:孙×。被告:杨××。原告朱××为与被告杨××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朱××的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朱××起诉称:2005年8月26日,被告杨××向李某某借款10万元,承诺于2005年10月26日归还,并由原告朱××为其提供担保。由于被告杨××未按时归还,李某某于2007年8月27日向桐庐县人民法院起诉,桐庐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9日以(2007)桐民一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由被告杨××于判决生效后10天内付清借款110000元。原告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然而判决生效后,被告杨××迟迟不履行判决书中所定的归还借款之义务,担保人即本案原告朱××替被告归还了借款10万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等3580元,合计人民币103580元。被告现分文未还原告为其垫付的款项。判令被告立即偿付人民币103580元。原告朱××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桐庐县人民法院(2007)桐民一初字第1189第民事判决书、桐庐县人民法院执行票据4张和桐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证明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为被告代偿借款及诉讼费用。被告杨××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8月26日,被告杨××向李某某借款10万元,承诺于2005年10月26日归还,由原告朱××提供担保。2007年8月27日,李某某向桐庐县人民法院起诉,桐庐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9日以(2007)桐民一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由被告杨××于判决生效后10天内付清借款110000元及利息。原告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依法执行,担保人即本案原告朱××替被告归还了借款10万元及诉讼费3580元,合计人民币103580元。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归还了借款后,享有向被告追偿的权利。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杨××给付朱××代偿款1035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37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022元,由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72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44090088029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海祥审 判 员 严毓富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