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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245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市商业银行城东支行与绍兴宏福印花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商业银行城东支行,绍兴宏福印花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459号原告绍兴市商业银行城东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党员电教大楼。负责人吴维杠,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大庆,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陶家娄底21号401室。被告绍兴宏福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福全镇梅山村。法定代表人邵国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商业银行城东支行与被告绍兴宏福印花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商业银行城东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412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人民币768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锡芳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银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