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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526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梦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学中、孙学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梦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孙学中,孙学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526号原告浙江梦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义乌市北苑工业区三期。法定代表人宗谷音,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财勇,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学中,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瑞安市曹村镇许南村。被告孙学盛,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马屿镇双屿北路10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梦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学中、孙学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梦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