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5526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梦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学中、孙学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梦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孙学中,孙学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526号原告浙江梦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义乌市北苑工业区三期。法定代表人宗谷音,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财勇,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学中,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瑞安市曹村镇许南村。被告孙学盛,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马屿镇双屿北路10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梦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学中、孙学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梦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