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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高春英、张关根与张天才、陈彩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1684号原告:高春英。原告:张关根。委托代理人:肖军。被告:张天才。被告:陈彩娥。委托代理人:梁伟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春英、张关根诉被告张天才、陈彩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春英、张关根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春英、张关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高春英、张关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 泓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海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