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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初字第236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袁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2361号原告:袁某。委托代理人:邓传友、尤晓波。被告:张某甲。原告袁某诉被告赵兆明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28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倪英独任审理,于2009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传友、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81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张某乙(已成年)。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经常参与赌博,虽经原告及亲属多方规劝仍恶习不改。2007年起被告发生了婚外情,经常夜不归宿,夫妻分居生活至今。被告不但不听亲友规劝还对原告及其家人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在2009年8月13日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中被殴打致伤。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双方结婚及生育子女情况属实,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与事实不符。我们结婚多年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所谓我有外遇纯属捏造的事实,而且我以前也是不赌博的。夫妻闹矛盾是为了我儿子生了两个孩子,第二个孙女出生后,他们没有和我商量就让孙女随了其母亲的姓氏,一气之下我去赌博了也输了钱。有一天回家晚了点,儿子嫌我吵醒了孙女和我吵架,儿媳妇骂我。所谓家庭暴力事实上是和儿子媳妇发生矛盾后,儿媳的父亲带人过来打我,将我头颈掐出了血,我根本没有还手,但我在反抗过程中可能手无意中甩到了原告。我们夫妻没有根本性矛盾,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房子等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在原告处的拆迁安置款一人一半,本人因心情郁闷赌博欠债也应双方各半承担。对此,原告称夫妻闹矛盾不仅仅是因为孙女的姓氏问题,被告经常夜不归宿,足以影响夫妻感情。至于被告所称的房产实际是以原被告及儿子名义共同批建的家庭共同财产。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身份证、户口本,证明原被告的身份。2、西湖区档案馆提供的结婚申请书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的事实。3、原告记录的被告行踪记录一组,证明被告自2007年8月开始多次深夜回家或者夜不归宿。4、照片8张,证明原告身上有伤(有淤青、玉手镯断裂)是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所为。5、翻建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证明2002年建房时是以全家3人的名义批建的。原告为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还申请法院调取了转塘派出所的110出警记录,载明处警时间2009年8月14日15时,被告与儿子张某乙之间发生打架纠纷,处警结果由其亲戚调解。被告未提交证据。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1、2真实性,被告无异议,本院确认有效;证据3,被告称系原告单方记录,与事实不符。本院认为,原告的单方记录缺乏真实性;证据4照片,被告称没有派出所的验伤记录不具有证明力;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照片的证明目的与110处警记录证明目的是一致的。照片缺乏病历及验伤证明印证,缺乏关联性和证明力;证据5建房用地呈批表真实性,被告无异议,本院确认有效。本院调取的110出警记录,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确认有效。综合对证据的认证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生育一子张某乙(现已成年)。张某乙成家后仍与原被告共同生活,近年来,因儿子张某乙育有一子一女,其中小孙女随其生母姓氏,被告认为此事事先未和其商量,非常不满。遂一度沉溺于赌博中难以自拔,而且与儿子、儿媳妇矛盾日益加剧,甚至波及至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今年8月13日,被告再次与儿子、儿媳妇以及儿媳妇的娘家亲戚发生冲突,110接警后,调查认定系被告父子之间打架纠纷,后由亲戚调处。但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及夫妻关系并未缓和。另查明:2002年5月以原告、被告及张某乙一家3人的名义审批建造了落地面积为88平方米三间三层住房一幢。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结婚多年同甘共苦数十载,已经建立了较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在正是儿孙绕膝、颐享天年之时。被告在处理与小辈之间关系时缺乏理性、冷静、宽容、理解和尊重,不能正确处理好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是夫妻矛盾的根本原因所在。现夫妻矛盾虽然一定程度上存在,但夫妻本身并无根本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也表示了坚持婚姻的信心和诚意。只要被告正确面对家庭矛盾,彼此增进理解和沟通,宽容待人、相互关心,被告摈弃赌博恶习,家庭和睦夫妻和好如初是完全可以做到的。故原告诉请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袁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出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诉讼请求交纳。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银行:工行湖滨分理处)。审判员  倪英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