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定商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良与顾岳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良,顾岳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995号原告徐良,男,1964年6月25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城东街道长城花园14幢一单元201室,身份证号330902196406250030。被告顾岳贤,海区北禅乡三星方家39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良诉被告顾岳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良以与被告顾岳贤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益健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