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邓尚成与成都尊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尚成,成都尊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637号原告邓尚成。委托代理人王洪兵,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尊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东路61号仁和大厦。法定代表人陈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尚成与被告成都尊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尚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邓尚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邓尚成负担。审 判 长 丁 璐人民陪审员 杨贞裕人民陪审员 胡士戎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玉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