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江商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与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1017号原告杨××。委托代理人蓝××。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4元,减半收取317元,由原告杨××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金刚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欢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