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临诉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梁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梁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诉保字第24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梁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梁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en866号汽车一辆及其他财产,保全价值计人民币30000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预交了诉讼保全费2020元。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梁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en866号汽车一辆及其他财产,保全价值计人民币3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员 周挺理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