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88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袁氏染织厂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咸阳市秦都区袁氏染织厂;董某;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881号申请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袁氏染织厂。地址咸阳市高新区渭滨镇留印村。法定代表人袁建忠,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董某。被执行人孟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8)咸秦民初字第0095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付咸阳市秦都区袁氏染织厂债务2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欠款之日至还款之日止),诉讼费330元、执行费230元,但被执行人迟迟未以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董兴隆、孟会芹在银行的存款360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志辉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霍志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