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5224-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文辉与楼毅、龚红贵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文辉;楼毅;龚红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224-2号原告王文辉,居民,园3幢602室。被告楼毅,居民,住义乌市楼店新村17号。被告龚红贵,居民,住义乌市稠江街道童店村二区8幢6号。本院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2009)金义商初字第522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被告双方达成案外和解,并履行完毕,现原告已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楼毅与楼良清、龚菊和、楼坚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楼店新村17号房产的查封。审 判 长 朱 明代理审判员 王 艳审 判 员 王闽芳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