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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江商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1320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9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62.50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斯文丽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若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