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888、0089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某;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888、00890号申请人张某。申请人张某。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七里铺村三组)。负责人王某。上列当事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9)咸秦民初字第0129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张小侠、张妮妮每人征地补偿款14000元共计28000元,承担诉讼费1900元,执行费2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219条、第2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七里铺村三组或在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30120元。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军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