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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与陈××、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陈××,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652号原告林××。委托代理人黄××。被告陈××。被告娄××。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陈××、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以两被告已清偿借款为由,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556.5元,由原告林××负担。审判员  陈金春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思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