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477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丽斐与义乌市明诚工艺品有限公司、金庆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斐,义乌市明诚工艺品有限公司,金庆明,金雄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771号原告陈丽斐,女,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职员,住义乌市北苑商贸区三幢1单元701室。委托代理人陈凤鸣,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小斌,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明诚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义亭镇姑塘开发区姑塘二路。法定代表人金庆明。被告金庆明,男,195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下朱村15组,现住义乌稠城文化市场68号。被告金雄鹰,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下朱村15组,现住义乌稠城文化市场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斐诉被告义乌市明诚工艺��有限公司、金庆明、金雄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丽斐于2009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义乌市明诚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丽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斐撤回对被告义乌市明诚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朱 明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丽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