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鄞商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692号原告:广州市××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为:××576-4),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镇××村。法定代表人:梁××。被告:宁波市鄞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街道××号。诉讼代表人:姜×。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5日以被告经营地不在本院管辖范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计670元,保全费636元,共计1306,由原告广州市××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    功    素审 判 员 翁磊人民陪审员翁志道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蒋        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