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692号原告:广州市××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为:××576-4),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镇××村。法定代表人:梁××。被告:宁波市鄞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街道××号。诉讼代表人:姜×。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5日以被告经营地不在本院管辖范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计670元,保全费636元,共计1306,由原告广州市××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 功 素审 判 员 翁磊人民陪审员翁志道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蒋 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