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义乌市佳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傅军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佳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傅军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061号原告义乌市佳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双林路60-62号。法定代表人,朱松芹,执行董事。被告傅军丰,农民,市义亭镇傅宅村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佳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傅军丰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义乌市佳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义乌市佳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寒 冰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人民陪审员何日辉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