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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1468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桐乡××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与桐乡××××机械化工厂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桐乡××××机械化工厂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468号原告:桐乡××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经济开发区××工××区。法定代表人:曹××。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桐乡××××机械化工厂。住所地:桐乡市××新生南北圣。法定代表人:李××。原告桐乡××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机械化工厂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谷青独任审判,于2009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桐乡××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桐乡市求精机械的法定代表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2007年12月始至2008年8月份止被告多次委托原告承运货物。期间被告应付原告运费为31350元,被告分三次支付运费22350元,尚欠9000元,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至今没有结清。现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运费9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具体不清楚。原告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运输业统一发票8份,运输结算凭证10份,收款凭证3份,证明被告应付原告运输费为31350元,被告已付22350元,至今尚欠9000元。2、非公司某某法人基本情况1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上述证据经被告质证,无异议。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本院审查核实,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能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起诉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与本院确认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运输货物,被告理应支付运输费,但被告长期拖欠未付,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桐乡××××机械化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桐乡××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运输费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俞谷青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