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5806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菊仙与贾仕弟、陈群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菊仙,贾仕弟,陈群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806号原告吴菊仙,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上溪镇红桥头村2组。被告贾仕弟,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上溪镇红桥头村3组。被告陈群仙,农民,住义乌市上溪镇红桥头村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菊仙与被告贾仕弟、陈群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的预交诉讼费用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法可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龚朝龙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