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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806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菊仙与贾仕弟、陈群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菊仙,贾仕弟,陈群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806号原告吴菊仙,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上溪镇红桥头村2组。被告贾仕弟,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上溪镇红桥头村3组。被告陈群仙,农民,住义乌市上溪镇红桥头村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菊仙与被告贾仕弟、陈群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的预交诉讼费用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法可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龚朝龙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