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漂××(××)有限公司与广西××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漂××(××)有限公司,广西××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292号原告漂××(××)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斯蒂芬××。委托代理人周×。委托代理人冯××。被告广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自治区田东县××村。法定代表人童××。本院在审理原告漂××(××)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田东锦盛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762.5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7525元减半收取876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漂××(××)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姚胜涛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锦霞民事案件审结报告案号:(2009)德民初字第204号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立案日期:2008.7.28结案日期:2008.10.10适用程序:简易原告:谈建伟、刘丽金被告:张国平、汤国卫、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简要案情:2008年3月17日19时50分许,被告汤国卫驾驶被告张国平所有的浙e×××××轻型货车,由乾元驶往武康,途径09省道乾元开发区经绿灯处左转弯时,与原告谈建伟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谈建伟与原告刘丽金(摩托车乘客)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德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汤国卫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谈建伟负次要责任;原告刘丽金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谈建伟即被送往德清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3天,出院后门诊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6119.85元。出院后建休7个月。2008年12月16日,经浙江商检司法鉴定所依法鉴定,原告谈建伟构成九级伤残。被告汤国卫已经支付给原告谈建伟赔偿款15000元。原告刘丽金即到德清县人民医院医治,花去医疗费895.74元,建休31天。浙e×××××轻型货车,被告张国平于2008年2月5日向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分别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机动车商业保险。原告谈建伟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16119.85元、误工费15533.33元、护理费1997.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5元、残疾赔偿金82296元、鉴定费1200元、车辆修理费1380元、施救费100元、停车费90元,合计119061.97元;原告刘丽金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895.74元、误工费2273.70元,合计3169.44元。认定证据: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处理意见:一、被告张国平赔偿原告谈建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计人民币124545.53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被告黄山市远大车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上述赔偿数额向原告谈建伟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谈建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备注:承办人:书记员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