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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77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山图服饰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山图服饰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779号原告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住义乌市城中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王芝琴,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彬,浙江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山图服饰有限公司,住义乌市北苑路350号。法定代表人徐飞珍,系公司董事长。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金华市双溪西路191号。负责人刘峰,系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山图服饰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刘 霞审判员 杨雪萍审判员 朱泽洪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