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与李××、邵××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李××,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2192号原告: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经济开发区××工××号。法定代表人:陈甲。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李××。被告:邵××。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邵××名下的相关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李××、邵××名下的相关财产(总价值以人民币318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毅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