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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鹿商初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与李××、邵××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李××,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2192号原告: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经济开发区××工××号。法定代表人:陈甲。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李××。被告:邵××。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邵××名下的相关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李××、邵××名下的相关财产(总价值以人民币318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毅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