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217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谭××与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174号原告:谭××。被告:余×。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与被告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 影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刘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