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执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赵同堂与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长安区支行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957号权利人赵同堂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长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已发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长安区支行于2009年9月24日已按判决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长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