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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执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赵同堂与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长安区支行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957号权利人赵同堂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长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已发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长安区支行于2009年9月24日已按判决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长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