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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未民二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通山与被告陕西厦工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通山,陕西厦工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未民二初字第928号原告陈通山,男。委托代理人张正华,陕西曲直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鹏霄,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厦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信世纪花园A座3012室。法定代表人张璐,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圣君,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通山与被告陕西厦工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通山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通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135元,其余13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逯涛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师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