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蔡××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816号原告:蔡××。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09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9元减半收取539.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 审 判员 吕 林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振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