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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蔡××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816号原告:蔡××。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09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9元减半收取539.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 审 判员  吕 林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振龙 来自